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1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 年者,其普通傷害補助費 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合計最長以幾個月為限?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 年者,其普通傷害補助費 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合計最長以幾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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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3) 12 個月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原則上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可增加給付6個月,故合計最長為6+6=12個月。本題年資已滿1年,可適用增加給付,因此不是只有6個月;3個月、9個月均無此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