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8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1. (1) 2 日
  2. (2) 4 日
  3. (3) 3 日
  4. (4) 1 日

官方答案

(2) 4 日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3日不予給付,目的在避免輕微傷病即申請給付並簡化行政作業。因此「1日」「2日」「3日」都不是條文所定的起算日,只有自第4日起才符合請領要件。另須留意,本項給付以「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三項事實同時具備為前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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