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 個月, 但符合規定情形公告延長時,合計最長多久?
題目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6 個月, 但符合規定情形公告延長時,合計最長多久?
- (1) 1 年6 個月
- (2) 9 個月
- (3) 1 年
- (4) 2 年
官方答案
(3) 1 年
解析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原則上辦理期間最長為6個月;若符合規定情形並經公告延長,則可再延長,合計最長以1年為限。這是因為僱用安定措施屬於景氣循環期間的短期穩定就業措施,藉由補助雇主或勞工來避免裁員,但不宜無限期延長。因此合計最長為1年,選項3正確;9個月、1年6個月及2年均非規定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