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4題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1)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11 人
- (2) 協商委員會應由主席至少每2 週召開1 次
- (3) 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工會
- (4)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 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
官方答案
(3) 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工會
解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故選項4正確;協商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1人,並由主席至少每2週召開1次,選項1、2亦正確。至於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其效力是及於勞雇雙方當事人,並非泛指及於工會,選項3把效力所及的對象誤寫成工會,與法條文義不符,因此是不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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