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以1 年計給
  2. (2) 不予計給
  3. (3) 以比例計給
  4. (4) 以半年計給

官方答案

(3)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依其工作年資占1年的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故本題應選「以比例計給」。若一律以1年計給,未滿1年者將取得與滿1年者相同的資遣費,輕重失衡;若不予計給,則剝奪其既得權益,兩者均不符法條設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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