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 (1) 以1 年計給
- (2) 不予計給
- (3) 以比例計給
- (4) 以半年計給
官方答案
(3)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依其工作年資占1年的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故本題應選「以比例計給」。若一律以1年計給,未滿1年者將取得與滿1年者相同的資遣費,輕重失衡;若不予計給,則剝奪其既得權益,兩者均不符法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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