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9題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定義,下列哪一項目是屬於雇主的定義?

題目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定義,下列哪一項目是屬於雇主的定義?

  1. (1) 合夥經營而未僱用他人工作者
  2. (2) 自己經營而未僱用他人工作者
  3. (3) 自己經營而僱用他人工作者
  4. (4) 為薪資而受僱者

官方答案

(3) 自己經營而僱用他人工作者

解析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的定義,雇主是指自己經營事業並僱用他人工作、且可支領報酬的人。第3項「自己經營而僱用他人工作者」同時具備「自己經營」與「僱用他人」兩項要件,因此屬於雇主。第1項合夥經營而未僱用他人、第2項自己經營而未僱用他人,兩者都缺少「僱用他人」這項要件,屬於自營作業者而非雇主;第4項「為薪資而受僱者」是受僱者(含受私人或政府僱用),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屬於受僱者而非雇主。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僱用他人並支付報酬。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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