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1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1. (1) 2 年
  2. (2) 1 年
  3. (3) 3 年
  4.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2) 1 年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此即「保險效力停止後之給付」保障,目的在避免勞工因退保而喪失已發生事故的給付權益;最長期間為一年,故選1年,其餘2年、3年、6個月均與條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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