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1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1) 2 年
- (2) 1 年
- (3) 3 年
-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2) 1 年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此即「保險效力停止後之給付」保障,目的在避免勞工因退保而喪失已發生事故的給付權益;最長期間為一年,故選1年,其餘2年、3年、6個月均與條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