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7題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期間,下列哪些正確?
題目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期間,下列哪些正確?
- (1) 最長發給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 個月
- (2)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 (3)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直到其延長期間屆滿為止
- (4)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 個月
官方答案
(1) 最長發給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 個月、(2)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4)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 個月
解析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第1項正確。同條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審酌失業率等情形後,得延長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第4項正確。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發給當月給付,第2項正確。至於實施期間屆滿後,即不得再繼續請領,第3項所述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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