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 (1)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姻親
- (2) 前配偶為爭議事件當事人
- (3)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 (4)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官方答案
(2) 前配偶為爭議事件當事人、(3)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4)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仲裁委員負有迴避義務以維持中立。第24條明定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調解人或仲裁委員者應即迴避,故選項4正確。第2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仲裁委員若為當事人之前配偶,因具密切人身關係應迴避,故選項2正確。此外,當工會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時,該工會之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因利害相關,亦不得擔任仲裁委員,故選項3正確。選項1所稱「八親等內之姻親」與法規不符,因法規就姻親之迴避範圍為五親等內,故選項1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