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1題

一、甲君未經許可,聘僱來臺遊學的外國人 A 君到其經營的菜攤從事賣菜工作;另乙 君經勞動部許可聘僱外國人 B 君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卻指派外國人 B 君至其…

題目

一、甲君未經許可,聘僱來臺遊學的外國人 A 君到其經營的菜攤從事賣菜工作;另乙 君經勞動部許可聘僱外國人 B 君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卻指派外國人 B 君至其 經營的自助餐店從事餐食料理工作,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君的行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應處多少新臺幣罰鍰?(3 分) 如甲君於 5 年內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的行為,應處幾年以下有期 徒刑?(3 分) (二)乙君的行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應處多少新臺幣罰鍰?(4 分)

參考解答

  • (一)甲君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依第 63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乙君指派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餐食料理工作,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依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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