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題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 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最長幾個月為限?
題目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 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最長幾個月為限?
- (1) 8 個月
- (2) 12 個月
- (3) 18 個月
-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2) 12 個月
解析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遠距離地點就業,可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兩項補助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但合併領取期間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避免重複領取或長期依賴補助。選項1的8個月、選項4的6個月均短於法定上限,選項3的18個月則超過上限,故正解為12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