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題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 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最長幾個月為限?

題目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 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最長幾個月為限?

  1. (1) 8 個月
  2. (2) 12 個月
  3. (3) 18 個月
  4.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2) 12 個月

解析

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規定,未就業青年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遠距離地點就業,可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兩項補助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但合併領取期間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避免重複領取或長期依賴補助。選項1的8個月、選項4的6個月均短於法定上限,選項3的18個月則超過上限,故正解為12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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