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6題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 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
題目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 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之獎助後,應追還之?
- (1) 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2)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 (3) 申請僱用獎助前,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但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 (4) 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官方答案
(1) 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2)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4) 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解析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原核定後應追還:一、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1年之勞工;三、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至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已繳納差額補助費,依但書規定不受此限制,仍得請領,故選項3不屬不予發給之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