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4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 歲子女,得向雇主 請求為下列哪些事項?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 歲子女,得向雇主 請求為下列哪些事項?

  1. (1) 予以陞遷
  2. (2) 調整工作時間
  3. (3)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
  4. (4) 減少之工作時間,發給報酬

官方答案

(2) 調整工作時間、(3)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

解析

性平法第15條規定,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調整工作時間(2)、重新調整工作時數(每日減少1小時,3)、提供哺乳/收集乳汁設施。減少之工作時間不發給報酬(4錯誤),且無予以陞遷規定(1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