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4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 歲子女,得向雇主 請求為下列哪些事項?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 歲子女,得向雇主 請求為下列哪些事項?
- (1) 予以陞遷
- (2) 調整工作時間
- (3)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
- (4) 減少之工作時間,發給報酬
官方答案
(2) 調整工作時間、(3)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 小時
解析
性平法第15條規定,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調整工作時間(2)、重新調整工作時數(每日減少1小時,3)、提供哺乳/收集乳汁設施。減少之工作時間不發給報酬(4錯誤),且無予以陞遷規定(1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