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8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數額表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其屬特定製程產業(非高科…
題目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數額表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其屬特定製程產業(非高科技產業)提高外國人核配 比率超過百分之5 至百分10 以下者,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 (1) 5,000 元
- (2) 9,000 元
- (3) 2,000 元
- (4) 7,000 元
官方答案
(4) 7,000 元
解析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製造工作的就業安定費按核配比率分級計算:核配比率在5%以下者每月2,000元;超過5%至10%以下者提高為7,000元;再往上(超過10%至20%以下)為9,000元,比率越高費額越高。此設計是以價制量,引導雇主優先進用本國勞工,僅在人力確有不足時才增額引進移工。本題屬特定製程產業(非高科技)且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故每月應繳7,000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