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1題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

題目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規定受聘僱於2 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

  1. (1) 6 小時
  2. (2) 8 小時
  3. (3) 4 小時
  4. (4) 2 小時

官方答案

(1) 6 小時

解析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立案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原則上每週教學相關工作不得少於14小時;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受聘於2個以上雇主,為避免以分散聘任規避專任規定,對每一新雇主仍要求每週至少6小時。因此本題應為6小時,其餘時數均非條文所定數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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