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1) 工作有連續性
- (2) 雇主需求性
- (3) 工作有緊急性
- (4) 實行輪班制
官方答案
(1) 工作有連續性、(3) 工作有緊急性、(4) 實行輪班制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故選項1連續性、3緊急性、4輪班制均符合法定例外;選項2「雇主需求性」非法定事由。正確為1、3、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