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1. (1) 工作有連續性
  2. (2) 雇主需求性
  3. (3) 工作有緊急性
  4. (4) 實行輪班制

官方答案

(1) 工作有連續性、(3) 工作有緊急性、(4) 實行輪班制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故選項1連續性、3緊急性、4輪班制均符合法定例外;選項2「雇主需求性」非法定事由。正確為1、3、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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