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8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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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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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章節規定,申請裁決之一方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達2次者,即視為撤回其申請,目的在避免裁決程序遭無故拖延、浪費行政資源。故當事人經二次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時,即生視為撤回之法律效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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