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 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 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1) 3 日
- (2) 1 日
- (3) 4 日
- (4) 2 日
官方答案
(3) 4 日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也就是前3日為等待期(等候期),不列入給付,第4日起才開始核發。本題問「第幾日起」,故為第4日。第1日、第2日、第3日均落在不給付的等待期內,屬常見的混淆選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