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3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1. (1) 工作有緊急性
  2. (2) 實行輪班制
  3. (3) 工作有連續性
  4. (4) 雇主需求性

官方答案

(1) 工作有緊急性、(2) 實行輪班制、(3) 工作有連續性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21條,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的情形包括:工作有緊急性、工作有連續性、實行輪班制。選項4「雇主需求性」非法定事由,不得作為調配休息時間之理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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