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3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 小時,至少應有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 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1) 工作有緊急性
- (2) 實行輪班制
- (3) 工作有連續性
- (4) 雇主需求性
官方答案
(1) 工作有緊急性、(2) 實行輪班制、(3) 工作有連續性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21條,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的情形包括:工作有緊急性、工作有連續性、實行輪班制。選項4「雇主需求性」非法定事由,不得作為調配休息時間之理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