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9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不予計給
  2. (2) 以1 年計給
  3. (3) 以半年計給
  4. (4) 以比例計給

官方答案

(4) 以比例計給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故工作未滿1年者,應按實際在職期間占1年之比例計給資遣費,答案為4以比例計給。選項1、2、3之不予計給、以1年計、以半年計均不符法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