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9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 (1) 不予計給
- (2) 以1 年計給
- (3) 以半年計給
- (4) 以比例計給
官方答案
(4) 以比例計給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故工作未滿1年者,應按實際在職期間占1年之比例計給資遣費,答案為4以比例計給。選項1、2、3之不予計給、以1年計、以半年計均不符法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