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2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 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契約範圍內工作,如該外國人停留期…
題目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 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契約範圍內工作,如該外國人停留期間在31 日 以上90 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至遲幾日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 (1) 21 日
- (2) 15 日
- (3) 30 日
- (4) 7 日
官方答案
(3) 30 日
解析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法人因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契約範圍內工作,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申請許可。此類短期履約案件以「入國日」起算,給予30日備齊文件,逾期即屬未經許可聘僱。21日、15日、7日均短於30日,不符合規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