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6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題目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行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或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決定方式?

  1. (1) 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定
  2. (2) 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
  3. (3) 自願進行
  4.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官方答案

(4) 有民眾或團體抗爭

解析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決定開發行為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方式有三:(1)中央主管機關明訂開發行為及規模;(2)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3)開發單位自願進行。「有民眾或團體抗爭」非法定決定方式,僅可能影響審查過程。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