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0題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 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1 個月薪資百分之多少?
題目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 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1 個月薪資百分之多少?
- (1) 百分之五
- (2) 百分之十五
- (3) 百分之二十五
- (4) 百分之三十五
官方答案
(1) 百分之五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 41 條第 1 項,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 1 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