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0題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 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1 個月薪資百分之多少?

題目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 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1 個月薪資百分之多少?

  1. (1) 百分之五
  2. (2) 百分之十五
  3. (3) 百分之二十五
  4. (4) 百分之三十五

官方答案

(1) 百分之五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 41 條第 1 項,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向求職人收取之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 1 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