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5題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題目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參考解答

  • 1. 歇業或轉讓時。
  •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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