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8題
第八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問禁止歧視之項目有哪些?請列舉其中…
題目
第八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問禁止歧視之項目有哪些?請列舉其中5項。(5分) (二)另同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哪些情事?(5分)
參考解答
- (一)禁止歧視項目: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 (二)不得情事:1.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2.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3.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4. 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5. 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6.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