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8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1. (1) 勞動基準法設有2 週與8 週兩種變形工時制度
  2. (2)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3. (3)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之期間,其工時總數仍應符合法令工時之規定
  4. (4)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之期間,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 小時

官方答案

(1) 勞動基準法設有2 週與8 週兩種變形工時制度

解析

勞動基準法除第30條的2週變形工時外,尚有第30條之1的4週變形工時與第30條之2的8週變形工時,共三種,因此第1項「只有2週與8週兩種」的敘述錯誤。第2項依各該條規定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第3項變形期間的工時總數仍不得超過法定上限;第4項2週變形每日正常工時不得逾10小時、每週不得逾48小時,均屬正確。故選1。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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