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8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 (1) 勞動基準法設有2 週與8 週兩種變形工時制度
- (2)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3)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之期間,其工時總數仍應符合法令工時之規定
- (4) 雇主採取變形工時之期間,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 小時
官方答案
(1) 勞動基準法設有2 週與8 週兩種變形工時制度
解析
勞動基準法除第30條的2週變形工時外,尚有第30條之1的4週變形工時與第30條之2的8週變形工時,共三種,因此第1項「只有2週與8週兩種」的敘述錯誤。第2項依各該條規定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第3項變形期間的工時總數仍不得超過法定上限;第4項2週變形每日正常工時不得逾10小時、每週不得逾48小時,均屬正確。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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