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0題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20 條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20 條之敘述,何者錯誤?
- (1) 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轉讓或改組時
- (2) 新舊雇主有商定留用勞工之權利
- (3) 經雇主商定留用而拒絕者,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
- (4)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官方答案
(3) 經雇主商定留用而拒絕者,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間終止契約,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換言之,雇主雖可商定留用名單,但勞工拒絕留用時,即屬未留用勞工,雇主仍須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不能因其拒絕而免除。故選項3稱「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與法條意旨相反,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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