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自廣告之日起,應保存委託者之姓名 或名稱、住所、電話等相關資料幾個月,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自廣告之日起,應保存委託者之姓名 或名稱、住所、電話等相關資料幾個月,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1. (1)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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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2) 2 個月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自廣告之日起應保存委託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等相關資料2個月,以備主管機關檢查。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便于查核求才廣告是否真實、有無不實或歧視性內容,並在發生爭議時追溯委託人。故保存期間為2個月,選項2正確;1個月、3個月、4個月均與法定保存期間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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