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9題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 項所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 項所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

  1. (1) 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2)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 (3)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4. (4) 無正當理由1 個月內曠工達6 日者

官方答案

(2)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致雇主誤信且有受損害之虞、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以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等。至於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屬於第11條第5款之資遣事由,雇主應依第16條預告並給付資遣費,並非第12條之懲戒性解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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