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多久繳納?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多久繳納?

  1. (1) 1 年
  2. (2) 2 年
  3. (3) 3 年
  4. (4) 4 年

官方答案

(3) 3 年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則得「遞延3年」繳納。此設計在於減輕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收入者的保費壓力,使其不因一時無收入而中斷勞保、就保年資。須注意育嬰留職停薪每次最長為2年,與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是不同概念,兩者不可混淆。故本題正解為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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