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6題

第六題題目:98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修正「負擔家計婦女」為「獨力負擔家計者」,亦即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列為政府需致力協助其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請…

題目

第六題題目:98年5月13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修正「負擔家計婦女」為「獨力負擔家計者」,亦即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列為政府需致力協助其就業之特定對象之一。請問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0990512169號令釋,有哪些情況的人員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定義?(10分)

參考解答

  • 1.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3)離婚。(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 2.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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