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題
某公司就業服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99 年5 月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致求職者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
題目
某公司就業服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違反99 年5 月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致求職者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且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 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 (1) 500 萬元
- (2) 1 , 000 萬元
- (3) 2 , 000 萬元
- (4) 2 億元
官方答案
(4) 2 億元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致當事人權利受侵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每人每一事件以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時,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因此500萬、1,000萬、2,000萬都不是法定上限,正確為2億元;設總額上限是為避免單一大型外洩事件使賠償責任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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