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26題

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通知不正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下列何人?

題目

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通知不正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下列何人?

  1. (1) 託運人
  2. (2) 非提單持有人
  3. (3) 託運人以外之提單持有人
  4. (4) 託運人以外之非提單持有人

官方答案

(3) 託運人以外之提單持有人

解析

依海商法第 213 條第 2 項,運送人不得以託運人對交運貨物之通知不正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善意取得提單之持有人。所謂善意提單持有人,即為託運人以外之提單持有人。因此選項 3 正確。選項 1 託運人本身知情不構成善意;選項 2、4 非提單持有人不在提單流通保護範圍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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