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題
開狀申請人於貨到贖單前,發現品質嚴重不符,則可以
題目
開狀申請人於貨到贖單前,發現品質嚴重不符,則可以
- (1) 拒絕贖單
- (2) 立即宣布買賣契約無效拒絕付款
- (3) 撤銷信用狀
- (4) 請開狀銀行嚴格審單,並依買賣契約準備索賠
官方答案
(4) 請開狀銀行嚴格審單,並依買賣契約準備索賠
解析
信用狀與買賣契約相互獨立(UCP600第4條),銀行只審查單據,不查驗貨物。只要受益人提示的單據符合信用狀,開狀銀行即須付款,申請人不能以貨物品質不良為由拒絕贖單,也不能片面撤銷信用狀;品質爭議屬契約問題,須先依契約或CISG宣告契約無效或解除,才有拒付的依據。實務上應請開狀銀行嚴格審單,單據有瑕疵即拒付,同時依買賣契約向賣方索賠。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