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29題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 (2)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 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
- (4)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不得為和解
官方答案
(4)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不得為和解
解析
仲裁法第44條明定,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故「不得為和解」之敘述錯誤。其餘:未約定仲裁人時由雙方各選一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均屬仲裁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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