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7題
有關海運提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海運提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記名提單不會以〝o r d e r 〞方式表示
- (2) 貨物說明可不須與信用狀上之說明完全相符
- (3) 被通知人欄位一定是進口商
- (4) 提單應經運送人或船長( 或二者之代替或代理人) 簽署
官方答案
(3) 被通知人欄位一定是進口商
解析
提單上的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只是貨到時運送人發出到貨通知的對象,實務上可填進口商、買方指定的報關行或承攬業者,也可記載「Same as Consignee」,並非一定為進口商,故第3項敘述錯誤。記名提單(Straight B/L)的受貨人欄直接記載特定人,不會以「to order」方式表示;依UCP600第20條,提單須由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署;提單上的貨物說明得為一般性描述,不須與信用狀逐字相符,只要不與信用狀牴觸即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