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23題
下列對貿易局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有錯?
題目
下列對貿易局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有錯?
- (1) 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貿易局聲明異議
- (2) 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貿易局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委員會
- (3) 貿易局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20 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 (4) 審議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從程序及實體做審查
官方答案
(1) 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貿易局聲明異議
解析
依貿易法規定,出進口人對貿易局(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服時,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局聲明異議,並非二十日,故選項1敘述有誤。貿易局為處理異議案件,設有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委員會審理時,應兼從程序面與實體面審查,確認處分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實體上是否有理由。因此選項2、3、4的敘述均符合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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