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2題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哪些較不適當?

題目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哪些較不適當?

  1. (1)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2. (2) 兩者所簽發提單皆需簽署
  3. (3) 海運運送業可簽發指示式提單,海運承攬運送業則否
  4. (4) 海運運送業可使用自備貨櫃封條,且封條上加印序號及輪船公司名稱或標誌

官方答案

(1)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3) 海運運送業可簽發指示式提單,海運承攬運送業則否

解析

海運承攬運送業(NVOCC)非實際船東,刊登攬貨廣告不得刊登船名及船期(僅船東或其代理人得為之),故選項 1 錯誤。海運承攬運送業簽發之提單為 House B/L,屬指示式提單之一種,得簽發指示式提單,選項 3 敘述「海運承攬運送業則否」錯誤。選項 2 正確:海運運送業簽發 Master B/L、海運承攬運送業簽發 House B/L,兩者皆需簽署始生效力。選項 4 正確:海運運送業得使用自備貨櫃封條,並加印序號及輪船公司名稱或標誌,符合商港法相關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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