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66題
有關U C P 600 對運送單據的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題目
有關U C P 600 對運送單據的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 (1) 複合運送單據得無須表明貨物業已裝運於標名之船舶的事實
- (2) 信用狀禁止轉運,若提單所示貨物已裝運於拖車,並表明將發生轉運者,銀行將不予以接受
- (3) 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有關飛行班次及日期之任何其他資料,將不作為判定裝運日期之用
- (4) 當信用狀條款要求提示傭船契約,銀行則必須審查該傭船契約
官方答案
(2) 信用狀禁止轉運,若提單所示貨物已裝運於拖車,並表明將發生轉運者,銀行將不予以接受、(4) 當信用狀條款要求提示傭船契約,銀行則必須審查該傭船契約
解析
依 UCP 600 第 20 條 b 項,轉運專指船舶間的卸載再裝載,貨物裝於拖車並非轉運,信用狀禁止轉運時銀行仍予接受,故敘述 2 錯誤。第 22 條 a 項明定信用狀要求提示傭船契約時,銀行不審查該契約,敘述 4 錯誤。第 19 條複合運送單據僅須表明在某一地點運送、接受監管或裝載,不要求表明裝於標名船舶,敘述 1 正確;第 23 條 a 項 iii 款規定航空運送單據上關於班次及日期的其他資料,不作判定裝運日期之用,敘述 3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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