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有關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之責任關係,下列敘述那些錯誤?
題目
有關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之責任關係,下列敘述那些錯誤?
- (1) 保兌銀行在對信用狀保兌後,仍可拒絕延伸其保兌至後續的修改書
- (2) 開狀銀行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也對求償銀行承擔責任;保兌銀行只對受益人承擔責任
- (3) 保兌銀行在發現單據瑕疵後,可直接徵詢申請人是否拋棄瑕疵
- (4) 開狀銀行對符合的單據只能兌付,保兌銀行可兌付或讓購
官方答案
(2) 開狀銀行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也對求償銀行承擔責任;保兌銀行只對受益人承擔責任、(3) 保兌銀行在發現單據瑕疵後,可直接徵詢申請人是否拋棄瑕疵
解析
本題問的是錯誤敘述。依UCP 600第8條,保兌銀行之責任與開狀銀行相當,除對受益人負兌付或讓購責任外,對已依信用狀履行並轉寄單據之指定銀行亦負償還責任,故「保兌銀行只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之說法錯誤。銀行僅處理單據,保兌銀行發現瑕疵時不得直接徵詢申請人是否拋棄瑕疵,只能依規定拒付或與開狀銀行聯繫,故第3項錯誤。保兌銀行得拒絕將保兌延伸至修改書,以及開狀銀行負兌付責任、保兌銀行依信用狀種類負兌付或讓購責任,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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