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24題
有關開狀銀行拒付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開狀銀行拒付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如信用狀規定單據分兩次寄送,則拒付通知日期之起算,以收到第一次寄單為準
- (2) 申請人如證實單據違反買賣契約時,開狀銀行可拒付
- (3) 開狀銀行拍發之拒付通知,得分次敘明瑕疵
- (4) 提示人收到拒付通知後,無權要求退回單據
官方答案
(1) 如信用狀規定單據分兩次寄送,則拒付通知日期之起算,以收到第一次寄單為準
解析
依 UCP 600 第16條,開狀銀行決定拒付後,應於提示日(收到單據日)起 5 個銀行營業日內,以電訊方式發出拒付通知。當信用狀規定單據分兩次寄送時,開狀銀行自收到第一次寄單即起算其審單期限,故選項1正確。選項2違反信用狀獨立原則:銀行僅就單據與信用狀表面相符與否負責,不受買賣契約拘束,縱申請人證實單據違反契約,開狀銀行亦不得據此拒付。選項3錯誤,拒付通知須於一次通知中載明全部瑕疵,不得分次敘明。選項4錯誤,UCP 600 第16條明定拒付通知須表明單據留候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於拒付後有權要求退回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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