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9題
有關開狀銀行拒付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開狀銀行拒付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如信用狀規定分兩次寄單,則應以收到第一次寄送單據之次日起,最長5 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 (2) 拒付通知如超過一次以上,僅第一次通知有效
- (3) 提示人收到拒付通知後,有權要求退回瑕疵單據
- (4) 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提示係屬不符合時,有義務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官方答案
(4) 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提示係屬不符合時,有義務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
解析
UCP 600第16條規定,開狀銀行於決定單據不符時,係「得」自行裁量洽商申請人拋棄瑕疵,並非「有義務」為之;申請人是否同意,也不影響開狀銀行應依同條規定於5個銀行營業日內發出拒付通知。其餘選項關於分兩次寄單之起算、拒付通知以第一次為有效、提示人得要求退回單據,均符合UCP 600之處理原則。故錯誤者為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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