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依I S B P 規定,有關提單之簽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I S B P 規定,有關提單之簽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1) 若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則代理人必須表明為代理人
  2. (2) 若信用狀敘明「承攬運送人之提單可以接受」,則承攬運送人所簽發提單得由以承攬運送人之身份簽署,而無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標名運送人之代理人
  3. (3) 若船長簽署提單,則船長之簽字必須表明為船長且須敘明船長名稱
  4. (4) 若代理人代表運送人簽署提單,則代理人必須表明為代理人,且必須表明被代理人之運送人

官方答案

(3) 若船長簽署提單,則船長之簽字必須表明為船長且須敘明船長名稱

解析

依據 ISBP 745 第 18-20 條規定:船長簽署提單時,需表明為船長身份,但不需敘明船長姓名(第 18 條 a 款);代理人代表船長或運送人簽署時,必須表明代理人身份及被代理人(第 19、20 條)。選項 3 錯誤要求船長簽字需敘明名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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