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5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錢, 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竊盜罪
- (3) 構成詐欺罪
-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官方答案
(4)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指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該物侵占入己者。經理因業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為私人周轉之用,犯罪即已成立,事後補回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也不會因此改論竊盜罪或詐欺罪。故選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