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5題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哪些較不適當?

題目

有關海運運送業與海運承攬運送業的比較,下列哪些較不適當?

  1. (1) 兩者所簽發提單皆需簽署
  2. (2) 海運運送業可使用自備貨櫃封條,且封條上加印序號及輪船公司名稱或標誌
  3. (3) 海運運送業可簽發指示式提單,海運承攬運送業則否
  4. (4)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官方答案

(3) 海運運送業可簽發指示式提單,海運承攬運送業則否、(4) 兩者刊登攬貨廣告皆得刊登船名及船期

解析

本題問的是較不適當者。海運承攬運送業係以自己名義向運送人洽運,再簽發自己之提單(House B/L)交貨主,其提單同樣得為指示式,故「承攬運送業不得簽發指示式提單」並不適當;且承攬運送業非船舶運送人,攬貨廣告不得刊登船名及船期,僅海運運送業得為之,故第4項亦不適當。提單須經簽署,以及運送業使用自備封條並加印序號與公司名稱或標誌,均屬正常實務,敘述並無不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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