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0題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複合運輸公約規定,下列何者非複合運送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
題目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複合運輸公約規定,下列何者非複合運送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
- (1) 如果受貨人不向複合運送人提領貨物時,則按複合運送契約或按交貨地適用的法律或特定商業慣例,將貨物置於受貨人支配之下
- (2) 將貨物交付受貨人
- (3) 將貨物交付銀行
- (4) 依交貨地適用的法律或規章將貨物交給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人
官方答案
(3) 將貨物交付銀行
解析
複合運送人的責任期間,是從接管貨物開始,一直到交付貨物為止。所謂「交付」,包括:將貨物交給受貨人;受貨人不提領時,依複合運送契約或交貨地適用法令、商業慣例,把貨物置於受貨人支配之下;以及依交貨地法令規章,將貨物交給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人。把貨物交付銀行,並不屬於公約所列的交付型態,因此不是責任期間的終點。其餘三項都是公約承認的交付方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