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78題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題目
依我國仲裁法之規定,下列敘述哪些錯誤?
- (1)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
- (2)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
-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
- (4)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
官方答案
(1) 仲裁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4) 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須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
解析
依《仲裁法》第23條,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公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故第1項「以公開方式進行」錯誤。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作成前,當事人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第2項正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的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第3項正確。依同法第37條,仲裁判斷原則上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第4項「原則上不須先聲請」與規定相反,故錯誤。本題問錯誤者,答案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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