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11題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依UCP600 之規定,有關「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1) 辦理信用狀轉讓時,信用狀金額及保險投保百分比皆得酌予增加
  2. (2) 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轉讓一次,故第二受益人不得將信用狀重行轉讓予第一受益人
  3. (3) 信用狀若未敘明可轉讓之事實,則無法辦理該信用狀款項讓與
  4. (4) 信用狀款項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官方答案

(4) 信用狀款項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解析

依UCP600第38條規定,信用狀款項讓與係指受益人將信用狀項下之收款權利讓與第三人,此行為屬債權讓與關係,不涉及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如提單持有權、單據提交權等),兩者法律性質不同。選項1錯誤:轉讓信用狀時,金額及保險百分比不得增加(第38條e項)。選項2錯誤: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轉讓,但非因「僅能轉讓一次」此說法不精確,核心在禁止再轉讓。選項3錯誤:款項讓與不需信用狀註明可轉讓,僅需開立銀行同意即可辦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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