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4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物品等財產上利益;不正利益則指財產以外、足以滿足公務員需求或慾望之利益,例如招待餐飲、旅遊或免除債務等。百貨公司大額禮券、米其林餐廳招待及免除債務,均具有財產或消費利益,可能構成職務對價。單純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屬於社交禮儀或公務活動,並未提供具體利益,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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