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4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物品等財產上利益;不正利益則指財產以外、足以滿足公務員需求或慾望之利益,例如招待餐飲、旅遊或免除債務等。百貨公司大額禮券、米其林餐廳招待及免除債務,均具有財產或消費利益,可能構成職務對價。單純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屬於社交禮儀或公務活動,並未提供具體利益,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