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36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1. (1) 15
  2. (2) 10
  3. (3) 11
  4. (4) 12

官方答案

(4) 12

解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加計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亦即正常工時(原則上每日8小時)加上加班工時(最長4小時),合計每日上限為12小時。此外,同條文亦規定每月加班總量上限為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調整至54小時,但以3個月為一週期)。選項1(15小時)、選項2(10小時)、選項3(11小時)均非勞基法所定之每日工時上限。考生應注意區分「每日延長工時上限4小時」與「每日總工時上限12小時」之不同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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